展示柜货号:未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三规合一”工作指南(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反映。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指导全省各地级以上市开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三规)合一”工作,促进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南。
各地级以上市开展“三规合一”工作应遵守本指南相关规定。县(市)开展“三规合一”工作,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指南执行。
“三规合一”是指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依据,加强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确保“三规”确定的保护性空间、开发边界、城市规模等重要空间参数的一致,并在统一的空间信息平台上划定生态控制线、基本农田控制线、城市增长边界控制线和产业区块控制线等,建立控制线体系,以实现优化城乡空间布局、有效配置土地资源、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政府行政效能的目标。
“三规合一”工作以理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空间管理职能为主旨,加强城乡发展空间布局的衔接与协调,不编制新的规划,也不取代法定规划。编制工作完成后,“三规”按照法定程序和内容各自进行调整完善。
各地级以上市要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珠江三角洲“九年大跨越”和粤东西北扩容提质的工作部署,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指导,将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的主体功能定位、开发强度要求作为协调城乡空间布局和土地指标分配的基本依据,围绕“保底线,促发展”的总体要求,建立本地区“三规合一”控制线体系,并制订相应的管理措施对城乡空间实施有效管制。
落实国家关于“守住耕地红线,划定生态红线,切实保护耕地、园地、菜地等农业空间”的政策要求,强化底线思维,保障生态安全和粮食安全,优先划定生态控制线和基本农田控制线,严控生态本底,明确保护空间,构建生态安全格局。
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盘活存量土地资源,合理确定城乡建设用地规模,防止无序扩大用地规模、盲目圈地和乱占耕地等现象。在既有规划基础上,优化城镇建设、农田保护、产业集聚、村落分布、生态涵养等空间布局,统筹市区、城郊和周边乡村发展。
“三规合一”工作由省统筹指导,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组织实施,充分反映县(市、区)及乡镇发展诉求,强化上下联动,保持高效对接。各地级以上市应明确牵头部门,并建立健全由规划、发展改革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主,环保、林业、水利、农业、交通、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城市管理等多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
开展“三规合一”工作除遵守本指南外,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等要求。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法定规划应根据“三规合一”成果按相应法定程序修改完善。实施过程中,应动态维护“三规合一”成果,并加强“三规合一”成果与法定规划的联动,实现“三规”动态合一。
为统筹协调各项规划的空间边界和目标指标,各部门协商建立统一的控制线体系,作为三规及相关规划共同遵守和执行的底线,从根本上保障三规核心控制要素在土地空间布局上的协调一致,实现规划协同。
为维护生态安全,优化城市空间结构,防止城乡建设用地无序蔓延,改善生态与人居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在尊重城乡自然生态系统和合理环境承载力的前提下,围绕保护重点生态要素,划定生态用地保护边界。
为最大限度地保护耕地,保障粮食安全,在生态控制线内,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边界。
为限制城市无序发展,保障重点功能区、重点建设项目及民生建设项目用地,有效引导城市空间发展和建设项目布局,一定期限内划定城市空间拓展的外部范围边界(由建设用地、有条件建设区的边界围合形成)。
在建设用地范围内,由“工业园区-连片城镇工业用地”形成产业用地集中区的围合线,作为引导工业项目集聚发展的控制边界。
指城市各类绿地(包括城市公共绿地、公园、单位绿地和环城绿地等)范围的控制线蓝线
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水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黄线
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包括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防震减灾设施和环保基础设施等)用地的控制界线紫线
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三规合一”工作流程
各地级以上市应建立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牵头、多部门参与的“三规合一”工作领导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按照制定工作方案、收集基础资料、开展部门调研、比对“三规”差异、规划衔接评估、划定“三规合一”控制线、制定实施保障措施等程序,扎实开展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三规合一”工作方案,明确“三规合一”工作内容、组织管理架构、职责分工、经费保障、进度安排、协调和管理机制等。
收集整理“三规合一”基础资料,主要包括规划、发展改革、国土、环保、林业、水利、农业等部门的规划数据、基础地理数据、审批数据等。规划数据与审批数据应采用审批通过或有法律依据的矢量数据,基础数据应采用最新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并可实现地方独立坐标系与1980西安坐标系、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的转换。
摸清本地区相关规划制定、实施和管理工作现状,重点针对规划、发展改革、国土、环保、林业、水利、农业等部门进行调研,深入了解掌握各部门管理职能及其涉及空间规划、空间管制与项目管理等方面的审批流程。
按照基础数据采用及整理标准,整理前期工作收集的基础资料,形成全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规划数据、基础地理数据、审批数据及其他参考资料,并参照数据入库标准开展数据入库工作。
对照分析“三规”确定的城市发展目标、建设用地规模,确定“三规合一”控制线划定的目标和方向。
(1)城市发展目标对照研究分析“三规”确定的城市发展目标差异,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依据,结合城乡规划中的城市发展定位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利用战略方针,形成统一的城市发展规划目标。
(2)建设用地规模对照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为依据,比对衔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分类标准,研究分析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规模差异。
对照分析“三规”确定的空间管制区域和建设用地布局,形成“三规合一”空间协调基础。
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依据,以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为基础,充分考虑规划范围内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环境容量,分析“三规”中城市空间结构的差异,落实主体功能定位,明确城市空间结构、功能分区、城市用地拓展方向和产业发展格局,确定重点发展空间和战略储备空间,为划定建设用地及有条件建设区范围奠定基础。
梳理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的管制区划内涵、边界及管控要求,对内涵一致的管制分区进行对照,分析边界差异,整合相关信息。
以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的区域开发强度为依据,对照分析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布局,形成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差异的相关信息。对通过审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空间布局进行定量差异分析,形成差异图斑,并对差异图斑进行分类,提出相关处理意见。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区,可比对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析建设用地空间布局特征和发展方向的差异。
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依据,结合省重点项目年度计划,按照行业分类,梳理建设项目,分析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的建设项目用地与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布局的差异情况,整合相关信息,建立建设项目信息库。
在“三规”目标指标比对和空间布局差异分析的基础上,评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等规划,研究各项规划与比照后统一的目标指标、用地布局等方面的差异,差异较大或影响规划实施的,应考虑规划调整。
一是针对生产空间低效、生活空间低质、生态空间不断被侵蚀等问题,立足本地实际,坚守生态底线,力促建设集聚,提出优化城乡空间结构的目标。二是针对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布局差异等问题,制定差异协调原则与措施,提出盘活低效闲置用地、优化利用和高效配置土地资源的目标。
梳理与分析建设项目,充分考虑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对建设项目进行排序,优先落实民生重点项目,促进公益类项目的落地实施。
近期“三规合一”工作重点是划定一级控制线。要结合城市发展战略,协调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空间布局,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点发展区域和建设项目,开展“三规合一”控制线划定工作。
划定过程中如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生态用地、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基础设施廊道等,原则上由相关城市人民政府共同协商后划定;确实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报省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涉及珠江三角洲空间管治区的,控制线划定应符合《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等有关规定。
根据“三规合一”组织管理架构和部门职责分工,制定本地区“三规合一”控制线体系和法定规划的联动修改程序,形成动态协调、监督、反馈的工作机制。
“三规合一”管理应实现常态化、动态化、实时化。各地级以上市可根据实际,结合重大规划调整、配套指标的项目落地等具体工作,研究建立相关管理机制。
各地级以上市应明确“三规合一”责任分工,建立运行机制、协调机制和工作保障机制,有效推进“三规合一”工作。
建设“三规合一”信息平台,并实现与广东省智慧城乡空间信息平台、生态控制线地理信息平台、国土资源地理信息公共平台联动,实现数据共享。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数据应采用经批准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十二五”规划和年度建设项目计划数据;已开展“十三五”规划研究和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可采用相关研究资料数据。
城乡规划数据原则上应采用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数据;缺少控制性详细规划数据的,可根据情况采用经批准的城市(城镇)总体规划数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应采用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
城乡规划用地分类标准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分类标准采用《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1023-2010)》。
确定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布局一致区域和差异区域的面积、位置,分析建设项目用地与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布局的差异情况,并针对不同类型差异,提出协调处理意见,化解规划矛盾。
(1)边界微小差异引起的差异建设用地主要包括因河流、道路等现状线性地物边界差异造成的微小差异用地微小差异用地是指地块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下的用地。和因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块规划边界造成的微小差异建设用地。
(2)存量建设用地规划不一致引起的差异建设用地主要包括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存量建设用地和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存量建设用地安排不同造成的差异用地。(3)新增建设用地规划不一致引起的差异建设用地主要包括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城镇地区和农村地区的新增建设用地安排不同造成的差异用地。
按照优先保护生态用地、不超建设用地规模、重点考虑项目需求、全面统筹建设时序的协调原则,采取差异化措施协调解决各类差异建设用地规划矛盾。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布局存在严重差异和重大矛盾的,应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协调确定。
(1)边界微小差异引起的差异建设用地因河流、道路等线性地物造成的微小差异建设用地,原则上以现状控制为主进行差异用地处理。
因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块规划边界造成的微小差异建设用地,原则上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差异用地处理。
对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存量建设用地,在不影响生态保护的前提下,原则上应落实建设用地规模。
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存量建设用地,原则不安排用地规模。若属市级及以上重点项目用地,应由发展改革部门核定项目级别和规模后,在本行政区域内适当调整解决。
(3)新增建设用地规划不一致引起的差异建设用地涉及县(市、区)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市政和民生设施项目,原则上应安排建设用地规模。重点建设项目、市政和民生设施项目用地规模较大的,需由发改部门核定项目建设规模和开发时序,原则上安排近期建设用地规模。
涉及镇、街项目用地和城区、镇区发展建设用地的,需由县(市、区)政府召集部门、镇、街召开专项会议,审查核定建设用地指标。
村庄规划已审批通过的地区,按照村庄规划安排建设用地规模,优先保障村经济发展留用地和村民宅基地。
遵循规模约束、空间优化,边界统一、求同存异,保障重点、差别处理,充分衔接、避免冲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控制线划定工作。
确定用地分类边界时如发生重叠现象,应按照已批优先(已批优于未批)、现状优先(现状优于规划)的原则处理用地分类数据的拓扑关系。
以战略规划为引领,分析资源环境承载力和建设用地发展演变规律,明确城市发展的引导性和限制性要素,协调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空间布局差异,确定建设用地、有条件建设区空间布局。按保障城市功能完整、促进城市紧凑集约布局、土地节约高效利用的原则,结合城市发展方向、形态和布局,在不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内的建设用地规模并预留一定弹性的前提下,划定城市增长边界控制线。各地城市增长边界控制线的划定比例视实际情况而定,原则上不超过该地区土地总面积的50%。
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指导,结合产业发展规划和工业、仓储用地布局,在城市增长边界控制线范围内划定产业区块控制线。以下情形原则上应纳入产业区块控制线)经国家审核公告或省认定的各类开发区(包括各类工业园区、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工业集中区、示范区等);
二级控制线划定应依据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加强与城市总体规划充分衔接,落实国家和全省新型城镇化规划的相关要求。其中,绿线划定参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蓝线划定参照《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5号),黄线划定参照《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4号),紫线划定参照《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9号)。
分析图件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城乡规划拼合图、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差异分析图、产业区块及建设项目布局图及其他相关分析图。分析图件比例尺可结合实际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技术报告应包括“三规”综合评估、建设项目梳理、控制线划定方案、法定规划修改建议、实施保障措施等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根据本工作指南,制定管理规则,严格实施控制线管控,将“三规合一”控制线作为科学管理空间资源的统一准则。“三规合一”控制线与已有管理规则的对照参见附录E。
“三规合一”牵头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在建立“三规合一”控制线体系的同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三规合一”控制线管理规则,加强后续管理。
结合我省城市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参照《广东省城市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指引》,制定生态控制线的管控规则,严格控制可能影响生态功能的建设项目。除符合建设选址条件的重大道路交通、市政公用、公园和旅游设施及特殊项目外,禁止在生态控制线内布局建设;对于线内已建合法建筑物、构筑物、农村居民点等,制定措施限制改建和扩建,并制定搬迁方案。
生态控制线内属于城市蓝线范围的用地按《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实行管控;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重要江河湖泊和水库、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和湿地公园、生态公益林区等分别按相应管理规定实行最严格的管控。
严格按《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要求管控基本农田控制线,控制线内禁止进行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不得擅自改变基本农田用途或占用基本农田进行非农建设。
制订城市增长边界控制线的管控规则,禁止在城市增长边界控制线外进行城市开发建设,位于城市“四线”内的用地分别按相关管理规定进行管制。
制订产业区块控制线的管控规则,引导新增工业、仓储项目优先在产业区块控制线内选址建设,优先安排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趋势的产业项目及其配套设施;鼓励线内已建产业项目升级改造,淘汰落后产能项目;鼓励线外的已建工业、仓储项目向线内转移。纳入产业区块控制线的产业园区须优先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厂等设施,并符合环保管理要求。
根据“三规合一”控制线的组织管理架构和管理规则,明确控制线体系管理的职责分工,确定牵头管理部门。
各地要根据“三规合一”工作实际需要建立法定规划联动修改工作机制,按照法定程序开展法定规划修改完善工作。法定规划修改方案通过规划、发展改革、国土及相关部门的联合审查后,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法定规划联动修改期间,如需办理相关业务,应以原法定规划成果为准,与“三规合一”成果不一致的应及时协商解决。具体操作规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可学习借鉴广州市“三规合一”运行管理相关经验做法。
法定规划联动修改流程参见附录D-1。(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联动修改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联动修改工作,应先行开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评估,制定修改方案,经规划、发展改革、国土部门联合审查通过后,按法定程序办理。
(2)城乡规划的联动修改规划部门负责城乡规划的联动修改工作,应先行开展城乡规划的评估,制定修改方案,经规划、发展改革、国土部门联合审查通过后,按法定程序办理。
国土部门负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联动修改工作,应先行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制定修改方案,经规划、发展改革、国土部门联合审查通过后,按法定程序办理。(4)专项规划的联动修改
有条件地区应开展交通、矿产资源、环保、林业、水务(水利)等专项规划的联动修改工作,由相关专业部门负责。
建立“三规合一”控制线动态评估机制,由“三规合一”牵头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定期评估控制线的划定、实施和管理工作,研究分析控制线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形成控制线评估报告,并根据评估结果,按规定程序开展控制线的动态调整工作。
建立严格的“三规合一”控制线调整机制,明确控制线调整的条件、流程,加强部门协同。控制线调整可分为整体修改和局部修改两种情形。
因“三规”修编、行政区划调整和城市发展战略调整等因素,对“三规合一”控制线整体造成较大影响,或经控制线动态评估后确需进行整体修改的,可开展控制线整体修改。控制线整体修改前,应由“三规合一”控制线的管理部门对原控制线进行评估,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修改申请,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控制线管理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及县(市、区)政府对控制线作整体修改,组织审查修改方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三规合一”控制线整体修改完成后,按法定程序开展法定规划的联动修改工作。
建设项目选址与“三规合一”控制线有冲突的,项目建设单位可向控制线管理部门提出修改申请,经联合审查会审查,如认定不符合控制线修改条件的,告知项目业主单位另行选址;如认定符合控制线修改条件的,由项目业主单位编制控制线局部修改方案,报相应的控制线管理部门,由控制线管理部门组织联合审查,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控制线局部修改过程中,应按照法定程序同步开展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报批工作。
建立“三规合一”控制线督查机制,利用遥感技术等现代科技手段,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动态监测,根据控制线管控要求实施分类管理。省规划、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级以上市“三规合一”控制线实施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有条件地区可建立“三规合一”信息平台及规划、发展改革、国土三个部门信息子系统,实施数字化动态管理,落实“三规合一”控制线的管理要求,并将其作为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其他规划编制管理工作的基础。
探索建立资金保障机制,对因落实“三规合一”控制线管理要求而进行的建设清退、土地回收等行为,研究制订合理的补偿办法。
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公众参与和监督,形成全社会关注、共同推进的良好氛围,确保“三规合一”工作顺利开展。